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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试点大病保险政策 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

点击数:1554│更新时间:2013-02-27 08:47:03│【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今年初,新津县兴义镇的张留柱因患脑出血在成都的医院治疗共花了3.8万元,尽管新农合为他报了近2万元,但还有1.8万元需要他承担。不过,用不了多久,类似张留柱的大病患者将不再为高额医疗费用担心了。2月26日,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将在部分地区首批试点大病保险政策,将为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带来新的保障。

  参保群众不需额外缴保费

  记者获悉,即将试点实施的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意见》提出,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都属于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在试点期间,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测算,原则上为每人每年10元到40元之间。大病保险的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保群众不需要再掏钱。

  开展大病保险先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我省将在部分市州先期试点,2014年扩大试点面,2015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一定起付标准后,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过超付标准部分及时给予报销。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意见》提出,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要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

  《意见》规定,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地方政府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各地原则上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大病保险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超过5年必须重新招标确定保险机构。保险合同原则上不得上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也不得下调合同约定支付比例。

  为保证大病保险的实施,统筹地区将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结算报销时,在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异地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同步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建立大病保险争议调解机制

  《意见》指出,实施大病保险后,统筹地区将建立起大病保险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大病保险经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如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五年内不得在我省参与大病保险投标活动。

  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合理选择诊疗项目,合理确定用药,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

  省医改领导小组要求,各地要增加透明度,将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具体支付比例、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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