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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大医院器官移植服务区域划分方案

点击数:4938│更新时间:2017-12-20 15:31:43│【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近日发布“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OPO服务分区方案(2018-2019年)的通知”,通知表明, 为保障四川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开展,依据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和《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四川省OPO服务分区方案(2018-2019年)》,该服务分区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省OPO服务分区方案(2018-2019年)》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患者的善举,对医学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倡导无私奉献、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07年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我委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OPO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确定我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移植项目:肝肾心肺)、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移植项目:肝肾)、西部战区西宁联保中心成都总医院(移植项目: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移植项目:肾),我省现确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西部战区西宁联保中心成都总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共四所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具体名单及分区情况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服务分区
OPO名称及服务范围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成都市:武侯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郫都区、都江堰市;
绵阳市;宜宾市;德阳市;遂宁市;乐山市;雅安市;达州市;(共8个地区)

四川省人民医院
成都市:青羊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彭州市、崇州市;
南充市;达州市;内江市;自贡市;广元市;攀枝花市;(共6个地区)


西部战区西宁联保中心成都总医院
成都市:金牛区、新都区、新津县、邛崃市;
资阳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州;
(共5个地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成都市:锦江区、大邑县、蒲江县;泸州市;凉山州;广安市;甘孜州;
(共5个地区)

注:本服务分区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有关要求
  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西部战区西宁联保中心成都总医院、解放军第452医院共4个单位可自由两两组成OPO联盟开展器官捐献的获取工作。组建OPO联盟的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权利,经四川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后,报四川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审定同意后可以共享OPO分区,OPO联盟组建后需将相关协议及商定事项报我委医政医管处备案。
  2.各OPO应当严格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确定的职责和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流程,在划定的服务范围内积极有效的开展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并按我委要求严格规范器官移植相关文件的书写。对无法达到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评估要求的,将取消其移植医院移植资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并取消依托该移植医院组建的OPO的服务范围。同时,我委将把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估的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相关人员对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学习,确保人体器官移植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对跨OPO分区协调人体器官的有关医疗机构、协调员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给予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的服务分区。
  4.经培训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需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上传有关资料后,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后方可开展协调工作,协调员在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用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协调员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OPO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服务分区的OPO器官捐献协调员报告。严禁单位或个人向我委划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的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同时,各OPO要积极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红十字会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向相关服务分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要着重在有关医疗机构的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神经外科等区域的显要位置设立有关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的相关宣传栏,营造良好器官捐献的氛围。
  6.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终止OPO及移植医院捐献器官的分配和使用。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和OPO,要监督其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分配及移植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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