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27日公布消息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通知》表示: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上述7地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还表示,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