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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非公立医疗养老机构可自主定价

点击数:1185│更新时间:2014-12-01 10:32:30│【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昨天发布。《指导意见》指出,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昨天发布的《指导意见》针对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七个重点领域提出吸引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这些领域大多是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发展不够充分,进入存在困难和障碍的领域,也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
     在社会事业领域,《指导意见》对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养老机构提供诸多便利。《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指导意见》还表示,要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指导意见》提出,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还将被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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