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医改医保

阆中女子因医疗事故切子宫 保险公司被判赔医院2.8万

点击数:1877│更新时间:2015-02-06 12:17:00│【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近日,阆中市某医院因为理赔事宜与一家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昨日,记者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理赔款2.8万元。

  发生医疗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2月,因为准备生育二胎,张女士到阆中市某医院就医,要求取出节育环。手术后,张女士却出现反复感染、疼痛逐渐加重的情况。多次就医无效后,最终导致张女士子宫不得不切除。

  二胎没生成,反而切除子宫,张女士全家就此陷入迷茫。事后,张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医患双方就此次医疗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医院赔偿张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2013年8月,医院方就此次事故向保险公司作了书面说明,并于同年10月向保险公司发出了《出险通知书》,将损失情况进行了说明。拿到材料后,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情已经过去几年,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未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司无法核实该事故。同时,医院也没有在保险约定的期限内索赔。故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赔偿金额未定 报保时间推迟

  2011年发生的医疗事故,医院为啥事隔很久才向保险公司索赔呢?

  原来,2011年事故发生后,为了分清医院、患者双方责任,张女士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医院方存在一定过错。

  拿到鉴定结果后,张女士这才起诉医院要求赔偿,而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法院调解后,张女士与医院方才最终敲定赔偿金额。待医院将赔偿款支付给张女士时,已经是2013年7月底。医院方这才向其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将损失情况进行了说明。如此一来,导致医院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推迟。

  诉讼时效期内 保险公司理赔

  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患者张女士在医院进行治疗后就出院休养,医院并不清楚当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后来,患者状告医院,经过了一系列法律程序,才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此,医院依据法院调解书对患者进行了赔偿。

  保险单虽然约定了保险期限为2010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但《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医院是在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赔偿金额后才知道其损失,故医院要求保险理赔的请求未超过期限。保险公司以医院未及时通知、无法核实情况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阆中市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鹏: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伤害,在对患者赔偿后减少医院的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与医院报案时间相隔太久、医院未及时报案无法核实案件为由拒绝赔偿无法律依据,但因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经过司法鉴定、法院起诉、调解,最终在2013年7月底通过法律途径才确定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医院方无法得知自己是否存在过错,也无法得知自己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当医院方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自己的责任后,积极主动进行了报案,报案时间也未超过《保险法》关于两年诉讼时间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来源:南充新闻网-南充日报 记者 钟林 实习生 万美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