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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首例卫生行政诉讼案胜诉

点击数:640│更新时间:2016-06-27 08:35:36│【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6月20日,什邡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内,审判长法锤落定,宣告什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案胜诉,驳回原告什邡市某药房、潘某某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什邡市某药房、潘某某负担。
     什邡卫计局对位于什邡市城区的什邡市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之后,认定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潘某某非医师行医,其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因涉案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经过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约谈、听证等一系列程序后,什邡市卫计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约19万元的行政处罚。什邡市某药房、潘某某认为处罚不当,遂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认为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处罚恰当,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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