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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点击数:1525│更新时间:2013-05-09 07:46:51│【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

  ■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出台。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费用怎么缴?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按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资,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费用怎样报?最高报销比例达90%

  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一级民营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700元。

  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10%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报销2000元

  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10种重大疾病最高报销1500元

  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因疾病引起的瘫痪、癫痫10种慢性疾病纳入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其限额结算标准分别为: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6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8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1500元。

  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参保居民(法定劳动年龄内)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城乡居民与职工缴费差额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期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一次性清算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增长系数7%逐年递增。

  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医疗保险,从转入之日起,180天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80天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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