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保证质量,并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包括换证、变更)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提高了药店药学技术人员资质的整体要求,规定2013年6月1日后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明确了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设立条件,规定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可组建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公司及其门店的违规行为将与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挂钩;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面积做了局部的调整,连锁公司门店的经营面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可减少20平方米;对各种类型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进行了明确,进一步细化了各种类型企业的开办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提出了要求,强调了企业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以及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同时,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2013年)的政策解读》,将该规定的起草背景、修订依据、修订程序、修订原则、适用范围及与原标准的主要区别进行了详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