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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

点击数:863│更新时间:2020-12-02 10:49:26│【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把握好政策。毛泽东同志早在1948年从检讨纠正土地改革等工作中的错误倾向时就曾深刻地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卫生监督执法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第一线,处在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每天要和大量从事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等服务的人群打交道,不了解政策,不吃通政策精神,我指你行、我令你动,靠行政手段单纯地去监督执法,势必引起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反感,陷入被动。
   鉴于此,置身卫生监督执法一线工作人员:一是要处理好监督与执法的关系。监督是前提、是服务、是引导,是宣传法律法规、落实法律法规精神,监督要大众化,要有普遍性,要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和服务对象的相互监督,要想方设法形成社会各方监督的合力。同时,监督还要有长期观念,要有经常性和不厌其烦的思想。执法是社会需要的结果,是考验监督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的依据,执法重在纠偏,重在督促整改,重在打击违法犯罪。对执法对象的处理要有代表性,要抓典型,要抓要害,要注重政策与策略的运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调、分析原因,对群众反映强烈、已造成后果的问题要当机立断,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威力进行有效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打其一家,影响一片,教育一批的效果。二是处理好服务对象故意违规与无意违规的关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长期与商家打交道,监督容易执法难,难在执法对象的把握上,执法不是监督执法人员需要的结果,而恰恰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处理不好,容易诱发社会矛盾,引发商家对抗情绪,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在落实好监督基础上从多个层次和多个侧面了解商家是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要从苗头上坚决打击故意违规的同时,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和打击故意违规。对无意违规的要教育引导从严,讲清政策,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挽回责任,收回影响,要给群众一个交代。三是处理好对象初次违规与再次违规的关系。监督执法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形象、政府形象和党的形象,规范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是职责所系,要经常深入市场、深入商家、深入群众了解情况,不能跑马观花,深入要身入、心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不能沉在办公室听电话、等举报。调查中,一旦有了线索要闻风而动、主动出击,顺藤摸瓜,对要害问题的处理,要注意策略,做到调查分析在前,有根、有据,不能凭猜侧和想象,不论初次违规和再次违规都要处理,初次违规要教育引导在前,处理上视情可按低线处罚;再次违规和累次违规的处理要依据高线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要追究,不论高线处罚和低线处罚,后续化解矛盾的工作还必须跟上。只有这样,监督执法人员才能服众,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商家的理解。(余显芳 代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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