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民营医疗机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对民营资本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医疗美容、护理、老年病、临床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二级及其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在老少边穷地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在城市社区和乡村鼓励和支持个体行医。
《意见》明确: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120急救网络准入、医院评审、职称晋升、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标准、同条件、同监管。依托卫生人才服务机构,促进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自由流动,任何单位不得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积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支持举办非营利性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着力培育更多的公益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应获得一定经济补偿。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意见》要求: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同时,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建立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评价结果要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医疗保险定点和各种优惠政策挂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泸州新闻网 赵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