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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价 6月底前发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点击数:1415│更新时间:2014-05-25 10:45:03│【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2日讯(记者 杜成)四川新闻网记者今日获悉,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全省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日前联合转发《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州物价、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
  《通知》称,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通知》指出,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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