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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每千农村户籍人口至少要配备一名乡村医生

点击数:1208│更新时间:2012-08-27 12:12:16│【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来源:重庆日报 
  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所),每千农村户籍人口至少配备一名乡村医生……记者8月26日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下月起,《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村卫生室(所)具备六大功能

  长期以来,村卫生室(所)都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了村卫生室(所)的六大职能: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承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在村卫生室(所)的设置上,《办法》规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所);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每20002500户籍人口设一个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所)。同时,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乡村医生实行职业资格上岗

  在人员配备上,《办法》规定,原则上按照每千农村户籍人口不低于一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有妇幼工作需要的,应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所有的乡村医生将实行执业资格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所)工作的乡村医生主要来源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科医师资格的人员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乡村医生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办法》还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当鼓励和引导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对乡村医生的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乡村医生每月至少获400元补助

  在经费保障上,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将根据村卫生室(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等。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应按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同时,还应当对村卫生室(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 (记者 刘洋 实习生 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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