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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医患纠纷调解定规矩 索赔3万元以上不得私了

点击数:1020│更新时间:2012-09-01 11:37:59│【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本报讯  (记者胡德荣)自8月30日起,由上海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布的维护医疗机构秩序通告正式实施。通告规定,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的医患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前往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公安机关将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将强制带离现场。

  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专职负责投诉的部门,并设立专窗配置专职人员,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并主动告知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主动受理、调解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告还规定,公安机关将对7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按照“一制止、二告知、三带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拘留的一律拘留,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7类行为是: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违规停尸;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至于为什么设“3万元”这一标准,上海市卫生局相关人员介绍,以往的调解实践表明,患方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往往较为复杂,医患双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此类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容易激化医患矛盾,甚至酿成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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