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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曝光10药企广告违法 好视力被点名

点击数:2125│更新时间:2012-10-12 08:42:31│【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喻春来 发自北京

    因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日前,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视力眼贴”、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红活血胶囊”等共10家药企生产的10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名曝光。

    郑州新视明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称,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自查和问责。经核实,确有个别经销公司和部分代理商擅自更改广告内容,违规宣传,被国家药监局通报,造成极坏的影响,也给好视力品牌造成重大损失。公司称已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改。

    药监局曝光10家药企广告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2012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情况,将其中10起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给予了曝光。

    这些企业和产品分别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关节痛消贴”、湖南爱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参茸大补膏”、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红活血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晶珠双活)”、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前列清茶”、广州陈李济制药厂生产的药品“舒筋健腰丸”、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郁金银屑片(广告中标示名称:国药710)”、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 “金龙补肾合剂”、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证件持有人)的保健食品“海通牌奥复康片”(卫食健进字 (2001)第0021号)、广东仙乐制药有限公司(证件持有人)的保健食品“维妥立牌天然维生素E辅酶Q10软胶囊 (广告中标示名称:全新太Q10软胶囊)”。

    国家药监局称,上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中,一些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一些药品为非处方药,未经审批擅自在媒介发布广告;一些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好视力眼贴全面排查整改

    国家药监局称,好视力眼贴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郑州新视明公司有关人士说,公司已启动了严格的自查整顿;排查过程中发现,江西市场的代理商及宁波经销公司存在着广告宣传不规范的情况。公司立刻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江西代理商经销好视力产品的资格、全面停止了宁波经销公司的广告发布,对于出现问题的宁波经销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内部严肃处理。

    同时,为了避免在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公司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改: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内容的内部审核,所有广告内容发布必须是通过监审部门审核批准的,坚决杜绝违规宣传事件的再次发生;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对一线销售人员开展规范化培训及审查工作,一旦发现有违规宣传行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加强高级经销商、外围经销商管理力度,签署《经销商诚信承诺书》再次对经销合同中的宣传违规内容进行重申:不经公司审核不允许私自发布区域广告、印制各种宣传物料,一经查出取消该经销商经营产品的资格;公司将建立广告和规范的常态化督导和抽查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厉查处,确保广告发布的规范性。

    解决药品夸大宣传要治根

    近几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但是,体制和法律层面的特殊原因一直制约问题的根本解决。

    目前,我国药品广告的审查和移送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查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刊播和管理在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易及时辨别发现,无法及时制止,而基层药监部门发现违法广告要移送到工商部门处理,没有主动权,监管不能到位。加上某些新闻单位往往只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广告的合法性审查,来者不拒,助长了违法广告蔓延,有的虽经批准但未按核定内容刊播,故意夸大疗效和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审批、处罚、刊播三分离体制之下,如果不同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认识不统一,就很容易使工作在衔接和配合上出现疏漏,相互推卸责任,削弱执法力度,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导致处罚滞后、监管不力。

    针对目前的问题,业内人士建议,工商、药监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药品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形成强大监管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要及时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停止销售、列入“黑名单”等行政措施。

    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先经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广告批文和药品相关文件审核合格后,再到工商部门备案,然后才能发布,这样可避免不同部门在工作配合与衔接上出现漏洞,从而将违法药品广告遏制在发布前。

    在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可参照目前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并进行等级评定。追究广告发布媒体的责任,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到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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