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从明年起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将纳入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现全程监管。《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控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两部门制定了该《办法》。《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