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网消息(刘佳 记者 梁现瑞)10月16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联合发布通知,将全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5元。其中,新农合将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
在此之前,全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3元(含一个疗程)。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