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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种大病明年拟二次报销

点击数:1035│更新时间:2012-09-01 11:24:28│【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医保报销之后依旧负担沉重怎么办?可以通过大病医保再报销一次!昨天,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多个部门对外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称,大病保险将对一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尽量避免“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

  救助目的

  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显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孙志刚称,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救助标准

  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由于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此次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据悉,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另外,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可以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承保机构

  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孙志刚说,商业保险机构将按照政府的要求,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保障。

  据介绍,承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相关机构还将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另外,商业保险机构要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J159 J205

  马上就访

  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目前本市正在进行调研,计划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重特大病的补充医疗办法,重点解决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等若干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

  按照2011年的统计,参保人员在北京市三级医院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近1.8万元,其中75%左右的费用可由医保报销,个人只需要负担25%。虽然个人负担已经大减,但是对于那些不幸罹患大病的患者来说,由于总数巨大,25%的自付部分仍旧是个不小的数字,再加上很多昂贵的检查项目以及进口药、高价药没有纳入医保目录,不能报销,医疗负担仍旧是他们“难以承受之重”。

  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张欣庆透露,这项政策的初步设想是在参保人员已经缴存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形成一个基金,然后用这笔基金购买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之后,首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减轻一部分负担之后,再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进行一个“二次报销”,这样又能减轻一部分负担。目前正在调研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透析、白血病、血友病等11种特殊病种。这项政策有望于明年出台。

  重特大病补充医疗政策出台后,将成为继医保的普惠报销、补充保险的再次报销、民政等部门的医疗救助之后,市委、市政府为参保群众撑起的第四把“保护伞”。 (记者贾中山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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