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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达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点击数:614│更新时间:2016-11-29 08:10:21│【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日前,《达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方案》提出,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取消15%的药品加成(不包括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2006年,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按照该《意见》,达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的药价分为院方购进价和15%的药品加成。而根据此前全省“推进区域内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同步改革”的要求,省驻达企业公立医院同步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所以,此次取消药品加成后,市民在购买时可享受药品“进院价”。

    据悉,此次取消药品加成的城市公立医院包括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州市妇幼保健院、达州市民康医院4家市属公立医院和通川区人民医院、通川区中医院、通川区妇幼保健院、达川区人民医院、达川区中医院、达川区妇幼保健院6家区属公立医院。

    此外,为了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受益,本次调整还将还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政策,按照7:2:1的原则进行补偿,即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20%通过财政投入补偿,10%通过医院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解决。而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部分,纳入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财政补助则按照医院上年度实际药品加成额进行补偿,并结合价格调整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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