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首次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有关办法
日前,泸州市政府发布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据悉,市、区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办法规定,市、区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同时,市、区县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化解。
据了解,这是我市首次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有关办法。“办法执行后,发生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调解的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更能体现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市卫生局有关人士说。
据了解,办法规定,对索赔金额未超过两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索赔金额超过两万元,医患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应当向所在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调委调解纠纷不收费
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可自愿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经医调委调解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发生医疗纠纷要启动预案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及时沟通协调,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医疗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公安、维稳、医调委、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有权复印其门诊病历、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资料。
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对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中,相关人员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