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时事新闻

一批新法规国庆日起施行 制售假劣药企业将入“黑名单”

点击数:1847│更新时间:2012-10-02 12:13:55│【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中新网10月1日电 政府部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制售假药企业纳入“黑名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制售假劣药企业将入“黑名单”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起施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规定》提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如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了七种须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欺骗、行贿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行为。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也将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药品企业10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部门须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黑名单”。公布内容包括违法企业的名称、营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规定》强调,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事项时,监管部门须对照“黑名单”中的信息进行审查。申请行政许可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企业,至少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食药监局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监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

  今日起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首个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6章35条,内容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均适用这一条例。

  针对经费管理,《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条例》特别强调,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同时,《条例》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