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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先去基层医院 特殊人群可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点击数:10046│更新时间:2014-09-26 08:58:29│【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省卫计委近日出台《意见》指出,特殊人群可根据病情自主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核心提示

  这部分人群如何选择转诊?

  ■省外参保居民:

  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他证明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患者: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需同意,方可转诊。如果不符合转诊条件,但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下级医疗机构允许其转诊。

  今后,患者在进行一般诊疗时,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但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近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对于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后如何选择转诊医院?哪些基层首诊患者可转往二级以上医院?商报就此为你解读。

  患者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左图)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务人员定点医院救治。

  急危重症患者

  如何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上述患者或其家属应在首诊后及时向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基层首诊后

  参保居民如何选择转诊医院?

  参保居民可根据城乡医保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转往上级医院,或由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推荐。

  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作为患者申请城乡医保报销时,享受相应政策优惠的依据。

  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需同意,方可转诊。如果不符合转诊条件,但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下级医疗机构允许其转诊。

  医院

  患者可自主选择转诊医院

  今后,基层医疗机构至少与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哪些基层首诊患者

  可转往二级以上医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哪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将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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